我在2002年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一外地人,其在2003年2月,用其自己的身份证安装了一部固定电话。当时我并不知道,因为,我本人在金洲居住,所以,每次房款都是对方直接打到我的邮政卡上面。因为平时工作较忙,一直也没有时间去检查房屋。2004年初,其搬走了。我和其也失去了联系。不久,新房客入住。直到前段时间,电信突然来人,送来了前一房客所按电话的欠费催缴单,金额为3100元。我打电话询问,其当时所欠电话费共为800元左右,其它费用是电话未办理停机所产生的月租费、滞纳金等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