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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甲与乙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协议,甲将自己的一套位于“鸟巢”附近的房子卖给乙,约定价款为160万元,12月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乙向甲支付了定金40万元。到了11月份中旬,由于房价上涨,乙反悔。于是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甲乙之间的定金的效力如何? (2)如果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定金为40万元,实际交付20万元,效力如何? (3)本案中,乙明显违约,如果甲乙在合同中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30万元,那么定金和违约金可否并用?

房产纠纷
2020-09-04 18:09:2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一方反悔的当事人可要求返还定金。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违约金过高,一般不超损失的30%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一,定金是债权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如果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守约方只能选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
    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定金有数量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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