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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进厂,2018年11月1日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20年4月9日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公司无故将我解雇,能得到多少赔偿?

劳动纠纷
2020-04-10 19:11:2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对您提出的问题,经过查询相关资料,回答如下:如果厂方确实“无故将你解雇”,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厂方应支付二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其次,根据劳动法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厂方应支付二个月工资。以上是我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的回答,因对您的问题细节上可能没有充分把握,如回答的不能令您满意,请您来电话详询。
  • 你好,公司无故辞工需要赔偿相关损失。建议您先与公司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建议您到劳动局投诉处理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结果达不到您满意,您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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