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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买房房,1月22日交了50%的购房款,合同约定2月15日完成房产过户手续。现在因为疫情,房产交易中心不上班,导致15号无法完成过户手续。请问我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吗?算不算违约呢?

房产纠纷
2020-02-14 14:31:1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要求延期过户。情势变更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不同于不可抗力有明确法律界定,情势变更在我国立法体系中隐约体现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也就是说,如果事件构不成严格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又的确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导致合同彻底无法履行,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其法律后果同样为: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得以减免。本律师现集中处理此类事宜,具体可以带材料详述。
  • 要看合同有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及时过户的约定
  • 根据你的陈述,协商处理
  • 你可以要求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对方拒绝,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合理期限是多久,要具体看对方是向哪个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一般资料齐全一个月左右就可以放贷,你可以直接向贷款银行查询该贷款申请是否真实存在。如果的确是银行的原因,那对方不算违约,如果是贷款人自身原因造成贷款不批,那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主要是看你们有没有约定以房屋贷款批准作为交易条件。如果只约定对方交付房款,而没有约定房款来源,那对方无论贷款是否批下来,都要承担付款义务。
  • 这个应该够上不可抗力,对方谈不上违约
  • 不算违约,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 因产权中心不上班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对方不算违约,你不能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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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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