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停车场承包给厂里退休家属看管,由于停车场将要拆除,合同由2006年6月1日签定,到12月1日止,合同条款规定车辆如发生被盗或者损坏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在12月18日凌晨车辆被盗,对方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承担.合同虽然到期但承租人并未到我部门提出终止合同,我部门由于工作较繁忙也未提出终止合同和续签,但对方仍然收取了车主12月的停车费,请问车辆赔偿应该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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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但是仍然在实际履行的,视为原来合同的延续。所以对方有义务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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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感谢希望能+好友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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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老大,合同法上哪条上有该案例的具体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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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事实上的租用合同关系,变为不定期合同,承租人作为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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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承租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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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承租人与你公司共同赔偿,具体比例如有争议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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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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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