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现在我才弄明白一件事:我原来租的房子的出租人不是房东,她也是租了别人的房子再转租给我的.我现在若索赔被盗的损失,该向哪一位索赔?(事由:今年8月在广州市租住了一套房子,搬进去时发现只有非常简易的木门,没有装防盗门,要求房东加装,但房东以本地很安全为由没有装。9月份,房子被小偷撬开,损失财物6千多。相邻的另外两户人家有防盗门没有被盗。《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中“第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派出所认为房东在此次事件中负有责任,房东也承认有责任,但房东说没有哪条法律要求对住房的安全提供保障,拒不对我的损失进行任何赔偿。在此事件中,我认为防盗门在小偷选择是否进行偷窃占有重要影响,且那种木门不能提供一般的安全保障。房东在被告知有安全隐患时拒不改进,应该是有过错的,在事件中的过错决定了他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