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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企工作20年,入职签劳动合同,注明入财务部门工作,后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做财务和售后服务工作,工作无重大过失,本单位相同岗位标准薪酬。近期企业内部发文告知进行人力资源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后以职工相互测评分数低为理由,通知本人离开原岗位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工资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岗位由其他员工接替。 请问 1企业如此单方面强制职工待岗是否合法? 2由原岗位调至待岗是否违反双方劳动合同? 3企业单方面将原工资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视为克扣工资? 谢谢。

劳动纠纷
2019-11-30 18: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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