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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分公司1上班,担任副经理一职,产假期间,分公司1合并到分公司2,本人也被异动到分公司2同岗位,但由于分公司2本来就有副经理,所以产假结束后上班公司称无合适岗位,现在通知让回家待岗,工资按《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发放: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现在职基本工资为7300元,差距较大。本人现处于哺乳期,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019-10-28 17: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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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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