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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某公司与罗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转正后工资3600元/月。罗某入职后即发现该厂现有的一名同岗位同事有辞职的打算。这样她对未来工作时间深感担心,遂建议老板考虑用加薪办法留住那位同事或者尽快再招聘新人。老板没有采纳罗某的建议。工作3天后罗某即电话通知老板自己不去上班了。老板称罗某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辞职,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 请就本案情节,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试用期内,罗某可以辞职吗?罗某的辞职是否合法?请分别说明理由。 (3)假如上述案例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罗某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多少经济违约金 (4)老板要求罗某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是否应支持?请说明理由。

劳动纠纷
2019-09-20 11: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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