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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9年12到中国银行重庆万州分行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为一年签,今年10.17号下午5点钟由分理处主任通知说晚上下班到万州分行大楼签合同,中行通知我们说由于中行股份改革,让我们这部分代办员全部改签到劳务公司,一年内待遇不变。于是让我们不管是做下去还是离开都要在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上自愿解除与中行的劳务合同,很多同志都不愿意,一些同志已经在中行干了十年以上了,中行没提出任何的补偿,很多同志都不愿意,但也想干下去,只好签字了,于是又分别签了与重庆纵业劳动顾问公司的一年合约。 [[i] 本帖最后由 会哭的云 于 2006-11-1 11:39 PM 编辑 [/i]]

劳动纠纷
2006-11-05 14:02:5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我们今天去劳动仲载处问了一下,他们的回答是说中行为我们解决的就业问题,就没有再要补偿了。而且一些同志也怕如果我们现在向中行要补偿,而我们虽然没和中行签订了劳务合同了,但还是在中行上班,因此掉了工作和一些应该给的绩效不给了。如果我请律师诉讼的话,到时一定会提到当时我们不是自愿签的那份“我自愿与中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让他们做证的话就很难。
  • 请问我们可以按什么标准要求赔付,上了十年的是否有不同
  • 既然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则你们可以要求中行按一年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金。实际上中行这样做是违法的。
  • 还有一个问题请教以前我知道的一个人她通过打同工同酬要补偿成功了,请问我们这种情况(一些人已经在中行工作时间长达十五年)可以要求按同工同酬谢补偿不?还有是不补偿年限有十二年封顶之说?
  • 请帮帮忙
  • 这是目前比较典型的劳务派遣合同.
    单位这种做法是提前解除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给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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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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