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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房产证上产别是私有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是住宅。我有两个营业执照在自己的房产上经营,一个经营了17年,一个经营了4年。都还在营业。可是拆迁办说营业面积和营业损失不给以赔偿,我们这里拆迁使用文件【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27号,根据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经产权人同意后房屋承租人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

公司企业
2008-03-09 12:52: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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