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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14年1月签订了一份机电设备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规 定:加工费为81万元,由甲先向乙预付设备定金30万元。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告知 乙公司:“因特殊原因,暂停生产。”但此后,甲公司未再通知乙公司继续生产。合同期满 以后,乙公司也未交付甲公司所订的设备。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其预 付的定全30万元。 问题:(1)该合同中,定金的给付方是谁? (2)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定金比例是否合法?为什么? (3)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支付额度应为多少? (4)超出定金的部分应依法做出怎样的处理? (5)最终定金30万元应如何处理为合法?

房产纠纷
2019-05-30 10:34: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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