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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2014年9月27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认购了一间商铺,2014年10月13号交付房款817,654元;2014年12月25日交房款399,483元,共计交房款1,217,137元(壹佰贰拾壹万柒仟壹佰叁拾柒元整),由于该商铺无法及时交付给业主,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业主协商,并签了确认书,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每年8%的计算方式向业主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5年10月25日开始逐月支付,一直支付到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为止。但从2018年10月开始房产公司就停止支付该笔款项了。现在商铺已经建好,但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想履行协议,想把已经卖出的商铺重新再卖给其他大客户,于是他们就逼迫我退已交的房款或者换其他的商铺,提供换的商铺都是还未盖好,以及处于小区内部的商铺(我的是临街的)或者是很大面积,我无力支付房款的,与我购买的商铺相差很大,超出我的个人购买能力。我想请问各位律师:1、签了认购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2、是不是只交了首付,未付全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可以强制收回该商铺?谢谢!

房产纠纷
2019-02-18 14:46:2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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