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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公司2014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三月才开始交社保,2018年11月准备离职,可以要求他们补交或者赔偿嘛?

劳动纠纷
2019-04-12 19:00:4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2018年11月准备离职,不可以要求补交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所以社保缴纳日期不需要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一致。单位应自用工日起就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足额缴纳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社保部门在办理劳动保险时并不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而是以职工名册和工资单为依据。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当月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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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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