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的房子被以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买卖了,
我是拆迁被安置人,和父母一起承租在安置的公房中,承租人我父亲。父亲再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工龄购买了安置房,可父亲根本不是开发商的员工。合同签订的价款也是写明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价款。我知情不到一年,请问我有权撤销合同吗?毕竟这是拆迁安置房不是职工公有住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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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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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会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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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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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会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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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您先协商处理;如果协商得不到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如需法律帮助,请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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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合同的约定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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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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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