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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现在有关于房屋买卖上市方面遇到的问题 我父亲打算将一套他名下的房改房(已经购买并取得房本)上市后卖出去(此房子现在已经通过中介与买家签署买房协议,等待我们手续办理完成过户),因按之前我家人职务所分配房屋面积超标一部分涉及向原单位缴纳一定的超标款后才可以到相关机构做上市,而原公司(之前隶属国家机关管理,但现在已经脱钩,并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只剩下三个留守人员)收款人员非常不配合,故意拖延时间(从9月下旬到现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一会说计算为六万多,一会说要缴纳八万多,一会又说是五万多,并且这个钱是要我们转到其办事人员的个人账户中(我不知道缴纳公司的超标款为什么缴纳到个人账户中)而且态度非常不好,由于以上原因,我们立即和原来管理他们的上级机关沟通确认,实际缴纳费用应该是一万多,这个费用是正确的,他们只需要和这个上级确认即可,但迟迟不愿意确认。 现在的问题是,他们上班是预约的方式,否则所谓的公司没人,另外打电话也不接电话,要么说再约,一直拖延时间,导致事情一直无法办理,再拖下去我们将承担超时合同违约后的缴纳几十万违约款的责任。 我需要的帮助是 1. 这样的情况能够找什么机构解决(这个公司原上级机构已经脱钩,无法对他们进行直接管理) 2. 如果真的造成我卖方合同违约,造成几十万的违约金,我要准备什么材料起诉他们来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 这个公司在计算交款上含糊不清,失职渎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解答,谢谢

房产纠纷
2019-05-03 18:19:02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您承担违约责任再向他们主张,很难支持!建议您留存好应缴纳一万元多的相关证据材料,目前按他们要求缴纳费用,留存证据,后期再主张!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您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
  • 你好,向监察部门投诉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赔偿买方。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 你好,若缴费后对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起诉。
  • 您好,建议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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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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