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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5月份卖了一套二手房房产。卖的时候中介公司说要7月份去贷款。就在合同上写了7月去指定银行贷款,周期也就一个月我们就同意了,但最后银行的贷款承诺函时间是8月17日,放款却是在10月8日。时间差了3个多月。原因是买方前两次贷款失败。现在进行交易时要求我承担这3个月的物业费。 请问我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房屋中介是否在合同方面存在欺骗行为,我是否可以要求买方承担一部分因为其为按合同去指定银行贷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谢谢

房产纠纷
2019-04-09 05:33:2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当然不需要你承担该费用
  • 你好,根据物业法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房屋租售中介实施的诈骗:  1、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买房者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购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账户,由他们“代为保管”,利用办理购房手续的时间差,从事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获取中短期收益。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运作方式一旦出现问题,最终会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损失。如2006年天津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某房屋中介公司非法占有使用客户资金近1.45亿元,涉及群众1486人。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浙江省公安机关侦办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此方法共骗得房屋54套,价值4600余万元。  3、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2004年上海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以此方法连续作案十余起,非法占有应属于买方的银行贷款700余万元。  4、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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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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