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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教育机构老师,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但这一个月内还有五个班要带,但在未被通知的情况下被砍掉了两个(两个班课时费7200)。此后找公司了解情况,公司在对我进行一番威胁后,决定补偿我1000元,且不私自动我档案。办现离职手续后,工资是工资日发的,并没有收到补偿款1000元,甚至加班费由于统计时我人已不在公司都未给算发。疑问有以下几个:1.未通知本人私下砍班是否合法?2.1000元作为两个班的补偿是否合适?3.至今未结清工资是否应该?4.本人正式毕业入职公司却要求同时签订劳务与劳动两份合同,3360作为劳动合同部分上五险一金,其余部分工资算作劳务合同,交税16%,这一行为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019-01-11 18:16:1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了试用期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因此,你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申请离职,您未按上述规定私自离职的,属于违法解除。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5、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要求以工资予以抵扣;但用人单位必须对相关损失进行举证,无法举证的,就不能直接扣发工资。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7、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及时给你结算工资,包括加班费。
  •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也就是所说的快辞工。并可以要求结清剩余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等。  其余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是没有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和另有约定外,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另一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将与劳动者面临连带赔偿责任风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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