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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几栋几号” 与实际预定的号不一样,有问题吗?

房产纠纷
2018-11-01 15:22:5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可以对外公开销售房屋。
  • 办理预售许可证注意事项
    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四条,商品房地预售条件,就提出了商品房的预售应该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开发商已交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并且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证书。第二,开发商应该持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有施工许可证。第三,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合理计算,然后投入相关的开发建设的资金,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四,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办理预售登记,然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五条还有《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四条内容是相同,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注意这个问题。
  •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 商品房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 这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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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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