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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入职公司,到现在快一年了,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已经超过六个月未发薪资,迫于老婆怀孕七个月且待业在家,在如今在深圳要租房、还房贷、还有伙食费开销,迫于生活成本不断增大,现在想重新找工作,但是又担心公司不支付工资,所以不知道如何办?需求法律帮助。

劳动纠纷
2018-08-19 10:01:3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没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发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追问:在寻求法律援助的同时,本人也与公司领导进行了初步诉求协商,领导也答复下周发工资,至于发多少没说,希望能如愿吧。在这里谢谢梁律师的回复,您的回复让我们这些打工者顿时有了依靠和信心,也倍感一丝温暖。在深圳这种大城市,人才济济,所以很多工厂都最大程度的压榨打工者的时间和工资,为了生活,很多时候都是要不忍,要不滚,没一点人情和温暖,走法律途径维护正当合法权益是最后迫不得已的。再一次感谢,梁律师,如果事态发展恶劣,希望得到您的法律援助。
    解答:您好,您遇到的公司太过分了。您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支付的工资;如果没有购买社保的话,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您因此遭受的损失。
    追问:你好,梁律师的说法是对的,只是对于我们打工者来说,确实不愿意把事态恶化,毕竟换工作对于现状不是最理想的。上周公司会计已经发放了四个月工资,还压着三个月的,说是公司订单回款不及时,需要时间。现在很无奈,不奢求公司其它福利,只希望能每个月保证生活开销。或许公司有难处,可是。。。说多也是累,哎
  • 1.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了补发拖欠的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的理解是对的. 2.一般不会得支付.因为规定劳动部门可以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是可以不是必须,劳动部门一般不会主动这么做.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未提前通知的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按时支付工资是单位的义务,当单位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时,劳动法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可以随时提出,不用提前30天。那么,如果认定“及时”支付呢?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没有对“未及时”规定具体的期限。  当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各省市地方对迟发工资一般给出了几天宽限期。北京地区“北京市09年会谈纪要”规定了一个七天的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果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当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时,也可以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拖欠”工资做了一个解释,即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如果未经过向职工说明情况及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那么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7日,延迟工资超过上述期限的,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劳动合同中的“即使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 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薪水以及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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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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