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经面试合格与县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年,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并且合同最后一页有《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乙方通过执业医师考试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需在甲方服务5年,如乙方在5年内申请辞职,需按每差一年(以年计算)向甲方缴纳1万元培训费。2016年7月进行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考试部分。2016年8月因国家政策问题,需要到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3年(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本人于2016年8月,县医院签约了一个培训协议,主要规定:①乙方在规培期间享受与甲方同类人员相同的档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如待遇达不到国家规定规培人员的工资要求,培训基地不补助的,甲方负责补足待遇。 ② 乙方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后必须到甲方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否则停发档案工资及其他待遇,并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本协议追究责任。③参加培训结束后未回单位工作、中途终止培训或培训结束后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甲方有权接触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规培期间享受的档案工资、福利待遇及甲方补足待遇外,并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④培训结束后,乙方应在甲方继续服务至少5年(从培训结束之日起计算),该服务期约定视作劳动合同期限。在服务期内,乙方因任何理由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规范培训期间享受的档案工资、福利待遇及甲方补足待遇,并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2016年8月底,本人来到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参加规培,于2016年9月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笔试部分,同年12月查询成绩通过考试,并于2017年4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2017年6月,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在培训基地注册执业。培训基地要求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也必须要在培训基地注册执业,否则就不能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由于住院医师培训期间不能多点执业,所以目前只能在培训基地注册,不能在县医院注册了。但是县医院人事科以为不在县医院注册为由,要求赔偿违约金5000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县医院所发的基本工资、帮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约3万元)+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取得医师资格证后5年服务的5万元,共计8万5千元。问题:①这种不在县医院注册的情况,能算是我违约吗,5千元违约金要给?我也是按照国家规培要求做的。②需要赔偿培训期间县医院所发的基本工资、帮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约3万元)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那么基本工资、帮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算是培训费用吗?职工在培训期间所得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③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要赔偿5万元,合理吗?有大神来解答一下吗?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