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好!
某台资企业,8~9月份安排员工调休12天,9~10月份补班7天,还有5天未补班!
12月10日、11日安排员工补班,员工此事咨询了厦门市翔安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的结果有以下2点:
第一,公司是安排先休息后补班,并有《通告》通知,这样做是可以的;
第二,公司目前跟员工签的劳动合同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从这方面讲员工的诉求,也是可以的;在双方说法都可以的情况下,就需要协商解决。
12月9日员工与公司人事部协商后,公司方面坚持要补班,员工不满意,12月10日、11日员工没来上班,12月12日以此为由对部门经理作出“管理不当,严重失职”而进行了调岗处理,由副理职务调为体系审核专员(劳动合同签了岗位是质量主管,本人是从主管晋升顺序:课长、副理)。
对公司做出了调岗安排,本人并未同意,公司就直接张贴调岗公告于公司的公告栏!
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纠正调岗公告,并解除劳动合同,需提供哪些证据?(目前收集的证据:劳动合同、公司的调岗公告、我在公司内部的申述邮件等)
请律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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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证据存在问题
追问:请陈律师指点,怎样弥补证据存在的问题,谢谢
解答:约谈律师办理
追问:您好!我能否先离职,再申请劳动仲裁?
谢谢!
解答:可以同时进行,注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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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说的这些证据保留一下就可以。
追问:我收集的这些证据,劳动合同是原件,公司的调岗公告是有盖章的复印件,申述邮件是打印的,这样的证据有效吗?谢谢!
解答:调岗公告有法律效力,申诉邮件效力较低。但是有调岗公告就够了。
追问:如果企业说这个部门的员工是我管的,员工不来上班(罢工),要承担管理不当责任,而做出调岗的安排,这样说得过去吗?
补班应该是属于劳动纠纷,按公司职务说明书来讲应该属于人事部的事情,如果我提供人事职务说明书一一反驳,是否可以作为反驳的证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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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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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