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
我在2007年7月加入现在的公司,从事市场策划工作,2008年1月正式签署劳动合同,为期三年,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险,2007年7月至2007年底公司未给本人缴纳保险。2011年1月底续签合同。但合同只签署姓名住址,并未给予我本人一份有效合同。合同中未填写工资待遇福利,(个人理解这是公司的一种手彩)由于按时缴纳保险本人就未追究。今年4月初,公司提出撤销市场部,所有市场策划人员转为销售人员,并有相应销售任务,未达到要求者予以辞退。个人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最初约定。所以想请教律师如下几个问题:
1、公司的行为是否违规,如果公司的行为属于违规,我个人如何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2、2007年11月分月份,曾加班80个小时,最后公司未承认,所以加班费未支付,个人保留打卡记录,但由于下班后,打卡机锁在办公室无法打卡,只有个人在考勤卡上注明下班时间,所以请问这样的情况能否要回加班费?
3、如果要走劳动仲裁的程序相应会比较麻烦,能否有比较简单可行的办法,例如直接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公司违规的关键点,索要相应赔偿?
目前正在处于和公司僵持阶段,请律师为我指点一二,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