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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公司从今年1月实行降薪,承诺日后有条件的补发,没签任何书面材料,现在要解除未到期的劳务合同,对补偿金计算的标准是按之前12个月的实发工资平均数来算的,而我认为应该按未降薪前的工资标注来算,不知是否可以要求

合同纠纷
2016-11-18 21:49: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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