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请教一个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我以前一直在A公司工作,签定了劳动合同,98年公司送我读研究生(公费),并签定了一分毕业后为公司服务十年的协议。毕业后我被调到了A公司下属的B公司工作,到2003年,B公司改制为A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公司,所有员工进行工龄买断,买断的钱作为在B公司的入股股份,同时与B公司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与A公司的合同自动终止。我与B公司签定的是一年的合同。今年3月20日合同到期,3月18日,我就口头向单位请了病假,再也没有去上班(我手上有一个多月的轮休条)。现在单位已将我4月份的工资停发,并且要对我进行处罚,理由是:1.我没有办理正式的请假手续;2.劳动合同还差两天到期;3.我当年与A公司签定的服务十年的协议没到期;4.原A公司对我进行了培训(包括评职称等);5.我每月的工资中有400多元的人才津贴。
请问1.我是否应为以上理由付出赔偿金,应付多少?请逐条答复。2.我在B公司的入股股份是否还属于我,A公司或B公司是否有权扣押、冻结或处理?请百忙之中给我指点,非常感谢。
-
我认为十年的协议现在仍是有效的,你应当遵守,若擅自终止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如何承担,要看协议约定,你在B公司的入股股份仍是你的股权,其他部门非经合法程序无权扣押、冻结。
-
我现在是与B公司的合同到期了,不想留在B公司,也不想回A公司,原先十年的协议是与A公司签定的,对我还有法律效力吗
-
你好: 首先要理顺主体关系,第二要明确以后是否留在A或者B,第三,如何认识原先的十年协议。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