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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请教一个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我以前一直在A公司工作,签定了劳动合同,98年公司送我读研究生(公费),并签定了一分毕业后为公司服务十年的协议。毕业后我被调到了A公司下属的B公司工作,到2003年,B公司改制为A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公司,所有员工进行工龄买断,买断的钱作为在B公司的入股股份,同时与B公司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与A公司的合同自动终止。我与B公司签定的是一年的合同。今年3月20日合同到期,3月18日,我就口头向单位请了病假,再也没有去上班(我手上有一个多月的轮休条)。现在单位已将我4月份的工资停发,并且要对我进行处罚,理由是:1.我没有办理正式的请假手续;2.劳动合同还差两天到期;3.我当年与A公司签定的服务十年的协议没到期;4.原A公司对我进行了培训(包括评职称等);5.我每月的工资中有400多元的人才津贴。 请问1.我是否应为以上理由付出赔偿金,应付多少?请逐条答复。2.我在B公司的入股股份是否还属于我,A公司或B公司是否有权扣押、冻结或处理?请百忙之中给我指点,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04-05-13 02:02: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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