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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离婚后的房产纠纷案件想要咨询您,《案情概述如下》: 我跟前夫04年通过法院诉讼离婚,08年的时候,前夫隐瞒我,用法院判决的各占50%产权的共有房产,跟他单位集资换房,用我们共同的房产换了一套更大更好的房子(说明:原共同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跟单位购买的)。我15年的时候发现此事,于是找前夫理论,前夫声称跟单位购买的房子是他离婚后买的,跟我没关系,原共有房产已经卖给单位,一共卖了4万元,可全部给我。可是我觉得,前夫换得的新房是用我们共同房产获得的购房资格,而且是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我获得的。我现在了解到,新房产在兰州市中心,值大概150多万,老房子现在市价也有30万,就这样给我4万解决,我觉得对我太不公平。所以到城关区法院起诉我前夫,要求分得新房一半的产权,现在一审判决已下达,法院判定我败诉,理由是新房我没有权利要一半产权,至于前夫侵权可另案起诉。我不服判决,已上诉。目前案件进展情况是,等待二审开庭。我现在想找律师帮我客观分析一下,我是否能获得新房产权,如果不能获得,那我应得的利益是哪些,是否只能按照前夫说的,给我4万就是我应该得的。

房产纠纷
2016-08-23 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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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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