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亲戚买了一个私募基金,现在到期不给兑付,我们查他基金没有备案。依据合同约定,基金如果没有备案,应返还投资者本金。亲戚现在起诉了当初购买的公司(简称A)和发行公司(简称B),要求B依照合同中约定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A作为代理销售方,未尽到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实际运营信息的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A是同城公司,B是外地公司。因为合同上没有A的名字,合同也没有约定履行地,亲戚在A的所在地立的案,请问法院在立案之后会因为和A相关证据不足把案子移送到B所在地去受理吗?如果B提出要移送管辖选择到B的住所地受理,怎么做能驳回对方请求?
亲戚年纪很大了,这次投资的钱是他大半辈子的积蓄希望各位老师能够予以帮助!帮帮这个老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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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诉司法解释18条,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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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到被告住所地进行起诉
追问:您好!现在这个案子是已经在被告A住所地立案了,被告B是否有可能会申请把案件移交到他的所在地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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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