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于2011年七月购买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在2012年6月30号以前交房,并约定交房后60日内将办理产权的资料交付有关部门,并在90日内办理房产证等。由于我们是银行贷款买房,所以当时还与银行还签订了抵押合同。所以我们一直以为房产证办理下来抵押在银行。而且在此期间开发商并未通知业主去领取任何证件。我于2015年9月在其他业主处得知他以领取证件,于是去咨询开发商才得知东西在他们处。但是开发商以办理房产证面积多0.9个平方为由要求我支付多余的房价,否则不将证件以及发票交付给我。我于11月26日支付多余面积的3030元钱后,开发商才将土地使用证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以及购房所有代收的发票交给我们。这时才得知开发商是于2014年6月和2014年11月才分别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应该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二的违约金。我已将开发商告于法院。只是不知道这个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我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既然开发商都能拿合同来约定业主,我们业主怎么才能打赢这场官司。因为买房欠了不少外债,并于13年才生宝宝一直没有上班在家带孩子,家里所有的经济全靠我老公在部队的工资。家里困难支付不起律师费。所以想请各位律师帮帮忙帮我解决这个时效问题。拜托了

房产纠纷
2015-12-09 11:17:3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