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2002年企业改制单位要单方面解除我劳动合同。我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我不同意。(1)因为我抢救国家财产受过伤。有劳动局社保部门开的,原北京工具厂现在合并后的北京起重机厂写进档案里的工伤证明。是在工作中抢就国家财产受伤,企业原因造成,时间是90年。当时我企业因为责任指标没有给我上报工伤,劳动档案里有记载。 时间是1990年夜里2点560度溶液外泄、技术课讲要爆炸相当于10公斤tnt,我抢救国家财产时受伤。
1999年42号文件已规定1999年9月底结束1997年10月1日以前陈旧性工伤认定工作。由于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未能申请陈旧性工伤认定所引发的问题,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这是所提问题之一,是这样的几年前我给市长信箱写信。市长信箱告知我已交市劳动局办理。劳动局向我告知已受理,60天时向我告知当时确实有42号文件规定,可后来又有文件规定,2004年后在发生工伤问题企业不去办理,个人也可以在一年内去办理工伤。没有回答原来的42号文件规定由于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未能申请陈旧性工伤认定所引发的问题,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的规定是否还承担责任。市长信箱多次转市劳动局办理,是劳动局多次受理一直没回答这个问题。请问劳动局已受理,他们应该回答不应该这个问题呀?这是受理问题其中之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