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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7月与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书,2012年3月份开始购买五险,2012年7月续签了一份终止日期为2017年7月的合同。2014年8月份因老家地震,故和单位请假回家探望,在拆除危房中受伤故无法按时回单位上班,出院后给用人单位出示过出院证明,单位口头答应给予自出院之日起6 个月的假期(2014 年9月23日——2015年3月23日),后于2014年12月份接到单位的电话通知回去上班,但因伤势严重无法回去上班,后来本人电话联系人力资源开发公司片区管理员,获得管理员口头答复,帮我合同保留至我身体康复,如原用人单位有需要可回去上班或去其他用人单位上班。(至2015年10月未接到公司方面的任何通知)。2015年10月16日本人到人力资源开发公司办理收入证明时,被告知合同早已被解除,并拿出一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面没有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等信息)让我签字,说签完之后才给我办理收入证明。为了拿到证明,无奈之下我就签了字并按了手印。10月21日我到当地社保局咨询,被告知五险于2015年1月被停了,由于办理超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补助金。让我回人力资源开发公司问我为何不能享受失业保险。21日下午回到人力资源开发公司询问,公司方面的人说无法办理,原因是时间过去太久。于是我问他们索要解除合同的证明,公司方面却给了我一张,(因个人提出辞职,于2012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于2015年1月30终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种情况请问有哪些方面是本人可以合法享受的?又要通过什么途径才能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15-10-22 02: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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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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