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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2年7月-2013年5月30号在一家民营装修公司上班。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公司没有给购买社保。2013年5月3号被公司口头辞退。原因为盗用公司资源。 有客户A,大概在2013年3月来公司咨询装修相关,公司安排我接待,和客户保持联系状态,没有给客户做过任何相关图纸,仅仅限于口头交流,期间给客户发过 数条短息,大意为建议客户来公司装修,大约在4月中旬,客户在来公司了解两次以后突然不接电话,公司业务人员和本人打过数次都是关机或者停机状态。后来 大概在五月份,公司项目经理B经过熟人介绍认识的客户A,并达成协议由B来承包A的房屋装修工作。由于公司管理,B在认识A之前绝不可能拿到公司内部关于A的资料 。现在客户是我曾接待的,我接待的有联系方式,工地又是公司项目经理B来做的,所以公司认定我盗用的公司资源。现在情况,客户A不承认与我有联系,是因熟人 介绍认识的B并找B来做的装修。我不清楚客户A是否知道项目经理B是在本人所在公司。本人和项目经理B在2013年5月30号以前没有任何通话记录,项目经理B也不承认和 本人有过联系。也没有任何图纸信息证明我和这里工地存在联系。 请问公司有办法以盗用公司资源而不发放本人公司及经济补偿吗?

其它综合
2013-06-10 13: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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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