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问题。
单位是外资企业,注册地在上海,我在北京上班,即合同履行地是北京,劳动合同中也已经约定。工资及社保由北京的外企服务单位代发代扣。请问如果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除了相应工作年份三年对应的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争取其它补偿吗?另外,有关劳动合同规定参照上海的还是北京的法律法规?由于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合同,是否可以索要一个月的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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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儿仲裁适用哪儿的规定。可以索要代通金。
追问:目前还在协商过程中,不想走仲裁的话,是否有法可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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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履行地的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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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主张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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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哪里仲裁 使用哪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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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