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劳动争议问题,我一个朋友应届毕业,在校园招聘时被一家国企录取,签订三方协议之后,进入单位开始试用期,但在试用期期间,却被单位通知因我朋友之前患有抑郁症而未告知单位,故要解除合同,我朋友的抑郁症是在大概2年多前因为一些个人的私事而引起的,因为基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咨询了主治医生的意见(主治医生认为病情不严重无需在招聘时提供相关病史资料),所以在进行校园招聘以及体检时都没有明确说明(当时是觉得这个抑郁状况并不会影响体检结果)。但是我朋友的病已经好了,现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能力都足以胜任此项工作,难道就因为没有告知以前的病史就可以被用人单位以“欺诈”的理由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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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您可以首先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权益
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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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仲裁维权的胜诉可能性大吗?
追问:仲裁维权的胜诉可能性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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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权,仲裁结果不服的,30日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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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权,仲裁结果不服的,30日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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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理由有点牵强,可以仲裁维权。
追问:您好 我朋友也认为是单位故意找借口 那想请问仲裁胜诉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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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