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合法》第四十四条(一)、第四十二条(四)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当然这里的延续并不等于续订,只是意味着合同期限的延续,等到法定情形消失时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因而公司可以不续签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到期终止时,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约,则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向您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