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工程量出现变更减少,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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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固定总价,且没有调整条款,一般按照约定的合同总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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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合同内工程量出现变更减少,那么合同总价也要进行相应的变更,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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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三、“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没有固定的表示项目,它们分两种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
(一)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己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
(二)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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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什么样的合同变更是合法的?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进行变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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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按变更后的结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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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有结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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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提问的问题是涉及到了合同的变更,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工程量出现变更减少的情况,按照变更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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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