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审计事务所,接一审计任务,甲乙双方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审计时审计方要求到现场收方,收方后比设计量、甲方提供清单量完成超的不予结算;比设计量、甲方提供清单量完成少的予以扣减,如此审计,连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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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遇到一个审计事务所的高工就是这样处理的还说:“我们这里审固定总价合同就是这样审的,这是我们地区的惯例”;还高工?全国造假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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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有增减,是可以相应增减合同价款的,但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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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增减要以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为准,如果没这些,应该不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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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