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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承建一场区道路人行道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施工中因为部分路段不具备施工条件没有施工(有些路段和人行道甲方重复招标导致工程量减少)。道路未完成量占总面积约16.1%,人行道未完成占总面积约28%。现在工程竣工结算甲方要扣除未施工的工程量(单价按照招标时甲方提供的信息价扣除)。请老师们给看看甲方扣除工程量合不合理?如果不合理我方该如何要求结算?法律依据是什么?O(∩_∩)O谢谢!

合同纠纷
2012-12-17 13:17:2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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