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建筑物亮化工程,招标时业主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和亮化设计效果图(此图经市领导审阅确认),规定工程竣工后按效果图验收,所用材料结算时按实调整。某经验丰富的施工单位中标后经进场勘察,发现招标清单与效果图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即清单中有大量无用材料,而真正需要的材料要么缺项,要么不足,经沟通,招标方委托施工方在忠实于效果图的基础上无偿进行深化设计,提出合理的工程量清单(修订后的清单总体数量比原清单精简许多),经同意确认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总价大大低于中标价),招标方为规避风险同时也为防止施工方事后追加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合同总价款为包干价,清单数量增减等均不调价”。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本着“节约归己”的理念,不断优化方案,工程竣工时又节省了部分主、辅材料(并非影响质量或效果的偷工减料),对此业主也无异议,并通过了效果验收。当进行结算审计时,审计单位却提出:1、所节省的材料款要扣除;2、合同中有关总价包干的规定有悖于招标文件“按实结算”的规定,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施工方认为:1、既然合同明确规定数量增减均不调价,就不应扣除节省的材料款;2、工程审计单位只是对工程项目的发、承包双方对合法的、无欺诈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核,至于合同的合理性与否,应是有关审计主管部门对业主的行政审计范畴,而非结算审核的工作权限,即使合同签订的程序有瑕疵,也不能由无过错方承担责任。请问,施工方的观点是否正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