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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6月25日到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40号石水口段赛**印刷厂正式工作,由于2014年11月4日工作当中与客户沟通不协调,造成公司印刷出来的产品与客户需要的不一样,客户不接受产品,造成公司需要重新印刷产生4000以上的费用,公司要求我个人全部承担,我说我个人不可能承担这么多,最多按劳动法规定的来扣,公司就不同意按劳动法来扣)本人每个月工资才3000元,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应当扣除工资600元整,但是公司不同意按照劳动法来处理这个事情!加上刚到公司上班签的劳动合同书公司并没有给一份给我们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人到劳动局申请仲裁书之后,劳动局负责人给了我一张通知书,说是叫我交给我们公司的负责人!并明天上午一起到劳动局去!劳动局是叫我们一起去劳动局做什么呢?

劳动纠纷
2014-11-06 13: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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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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