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咨询下,我家人盖房,竣工日期合同写的是8月1日,但到今天9月22日也未完成,建设人(盖房人)理由说是我们分期付款不及时和房屋浇顶是没有同意拆架子耽误(我解释下:分期付款这条我们是不承认的,因为干到什么阶段,要干下一阶段工程时,建设人只要一开口我们就及时付款了;关于第二项在混凝土浇顶是我们承认一部分,原本要晾晒10天的,我们要求晾晒15天,两层楼的楼顶,我们只承认多延缓了10天-15天),就算是从8月1日到9月22日共计52天,我们减去我们自己应该最大化承担的15天,也应该有37天建设人需要承担。
我想咨询的是1.我对自己家承担的天数理由是否合理合法;
2.第一条若成立,那么建设人承担的37天超期天数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合同由于简单,没有写关于超期的责任违约规定)?
3.如果第二条成立,这个超期37天承担的违约金应该如何计算?是那部法律第几条?
-
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
详细>>
-
违约金多少是合同约定的,不是法律规定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