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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0日与房开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付房屋首付款及维修基金等共计22万元,银行按揭50万元,由于个人征信问题导致无法办理贷款,后来房开商提议更换名字,在2014年4月用爱人母亲的名字与房开商重新签订了合同,现在也无法办理贷款,商量之下准备退房,查看了合同中逾期付款责任一条只有逾期超过60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支付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请问我现在可以提出退房么?退房的话我要支付多少的违约金呢?谢谢。

房产纠纷
2014-08-29 18: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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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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