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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12年9月27日至2014年1月10日在公司上班,期间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日期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29日,而且也只有1份合同。合同日期很明显的被公司改为2015年了。本人于2014年4月2日受理仲裁,5月13日裁决为公司支付我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月10日的2倍工资。请问这样的裁决合理吗?我到法院起诉能赢吗?

合同纠纷
2014-05-16 17: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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