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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详细描述: 我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高级美导,07年06月进入公司,到如今公司没有和我签定任何合同,当初口头协定三月试用期后底薪往上升,于07年11月 口头将底薪由1800升为2500元,并任职为直营店经理,一个月后店关门,公司又将我派出外省出差,期间没有告诉我任何任免职务,11月底薪是2500,12月一下子降到1800,后经协商,公司同意补回我12月份和08年01月份的底薪, 条件是要我在一个月后离职. 公司这样辞退让我很气愤,我想问,根据新的劳动法,在公司没签定合同的情况下辞退我,他们有没有违反劳动法?我可不可以根据劳动法要求公司赔偿我从进公司到现在为止这段时间双倍的工资,如果可以,我该根据劳动法哪几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宜?

劳动纠纷
2008-02-18 19: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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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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