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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详细描述: 我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高级美导,07年06月进入公司,到如今公司没有和我签定任何合同,当初口头协定三月试用期后底薪往上升,于07年11月 口头将底薪由1800升为2500元,并任职为直营店经理,一个月后店关门,公司又将我派出外省出差,期间没有告诉我任何任免职务,11月底薪是2500,12月一下子降到1800,后经协商,公司同意补回我12月份和08年01月份的底薪, 条件是要我在一个月后离职,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该如何处理?而且在工作中我没犯任何错误,这种借口让我离职我觉得好冤,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08-02-15 21:29: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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