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民营的塑胶有限公司,有一名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不久突然提出解除合同,并未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劳动法上并未对劳动者无故解除合同作出明确的赔偿规定,难道用人单位就无法追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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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如果是在试用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关系。试用期不用提前30天通知公司.
超过试用期提出解除合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劳动法赋予企业自己可以制定规则, 对劳动者无故解除合同作出明确的赔偿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自己的规定追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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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律师的耐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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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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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