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某会计负责管理公司各办公室人员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等,该会计在处理这些设备时一段时间内做了一下几点: (一):按财务规定必须由该会计先收回办公设备才能销账,该会计明知没按规定执行,几百次没收回办公设备就对办公设备销账,销账单上有办公人员签字、该会计签字。(二):该会计向警方承认明知以上行为(没收回设备就对办公设备销账)会造成销账的设备脱离公司管理,向警方承认正在销账时就知道办公人员暗地都在盯着销账行为,只要该会计不收回设备实物销账,就立刻侵占,结果造成办公设备被许多办公人员侵占。(三):那些办公人员都一致说是该会计当时说你们自个留着吧,但该会计始终不承认,但为何如此这样销帐无法解释。(四):该会计所在部门领导、那些偷盗设备的公司人员都指证会计事前同谋或事中同谋,但该会计始终不承认。 (五):最后由于收回的办公设备实际数远少于应收数,该会计每次盘点都按照虚假的应收数签字上报公司。 我公司倒是无会计从中获利证据,该会计以上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构成何种罪名?

刑事案件
2014-01-15 16:50: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