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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主管的多个同事指证该主管将公司电脑、扳手、相机等等私下随便借给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公司外部的人使用,也没有让对方提供借条、签字等任何手续,最后由于年限已到,需要外卖处理,该主管就按照财务账目上的物品数目、品种整理成报表提供给公司外卖,实际上大多数物品都已经借出去了,远小于财务账目。由于与实际不符且最后的联系收购人外卖都是该主管,按照实际总数1000台收购商支付了20万元,平均每台价格是200元,但由于财务账目上的数量为4000台,所以主管就与收购商造假按照财务账目上的数量4000台计算,但是将每台价格造价为500元每台,这样还是20万,公司一分钱也没损失,该主管不是主动去向借物品的人去索取,而是采用这种方法处理。该主管是我对象我对象一直没承认将公司东西送给别人所有只是借,但是别的借物品的人为了推卸责任都说是我对象送的而不是借,我对象始终坚持是借,至于为什么外卖时造假坚称是为了账实相符补亏空,且我对象说借东西的人归不归还公司是出于不管的目的,那是借东西的人的事,我对象未从以上获取任何利益,已获证。以上所述及只有上边所说的全部证据,我对象职务侵占共犯确实充分不需要再补充证据么?即已经形成证据链了么?我感觉我对象真的很冤

刑事案件
2014-01-08 16: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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