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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小部分员工在上班时,从公司偷拿些自个所使用的公司东西(各自之间无串通),比如价值七八千元的摄像机、便携式电脑等等。而财务的资产管理员李某负责公司固定资产财务账及实物管理,他固定资产盘点时那些员工告诉他偷拿回家了,他当时没吱声,然后过段时间在财务账上私自将这些设备销掉致使公司根本无法查询。,但他没有从中得好处也不承认是为了帮别人隐瞒,而是为了帐实相符。李某应负刑责还是民责?

刑事案件
2013-06-17 16: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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