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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一家机械厂工作的在职员工,从2013年7月份到现在2014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我想申请仲裁,要求赔偿从七月到现在的双倍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我手上只有工资卡和一本7月初~8月底的工作记录,还有和我一起的另一个同事也是这种情况,公司其他员工都有签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 公司是计件制度,期间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是要扣工资的,从7月到现在,基本每个月都被扣罚一部分工资,1月7日因工作疏忽又产生了一部分不合格品,老板要扣我下个月的工资, 我1月15号等厂里发了工资就不做了,请问是不是我可以随时以未签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那,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那些不合格产品的扣款是不合理的,应该全额返还?还有就是我申请仲裁,成功率高吗?需要哪些举证?需要注意些什么,公司会从哪些方面钻空子?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纠纷
2014-01-11 21: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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