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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是新公司,所以很多东西都没按流程来走,什么社保之类的根本没买,包裹什么工资条,入职表什么的都没有,我提出辞职时公司也同意了,在交接后公司支付了我7个月公司的一半合计15000元,扣除之前的借支合计公司还欠我12300的工资款,当时我是出了一份工资欠款单并要求公司加盖了公章,并且有公司目前一位在职人员(即老板的外甥签名及日期)另外还有一个跟我一起的同样的东西,因公司老板多次联系讨要薪资未果,我与另一名同事于前几天拿着这份材料去广州市劳动局将这家公司告了,劳动局受理了此案,并有一份受理回执给到我这边,我想知道的是,凭借这份加盖有公章的欠款单劳动局能不能处理这个事件。

劳动纠纷
2014-01-02 10: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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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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